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双方离婚的合意、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只要这三个方面说清楚了,就可以了。但是有时也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要点:
1、房屋的约定。
无抵押贷款的房屋,比较简单处理,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约定归属后一定要约定具体的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对方恶意推演拒不不履行协议。
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在约定归属后必然要牵扯到银行,因为主贷人的还贷能力有了变化,银行会重新审核主贷人还贷能力,有时甚至要求新主贷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且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双方都应到现场。
所以起草离婚协议时应知道上述情况,以保证协议的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
应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如果笼统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可能会导致一方恶意隐瞒存款,而离婚后无法再追偿。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那么如果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离婚后,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存款主张分割。
3、股票,应如存款一样,列明股东代码、帐号、以及开户的证券交易所。
4、公司股权。
可以约定一方持有股权,而给另一方对价补偿,因不涉及股权转让,所以只要在协议中写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方时,因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 其他约定,比如探视权,子女的抚养费,户口的迁出等,注意约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