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李先生和她人同居。张女士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她可以要求李先生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吗?
解答:
可以。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赋予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立法为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所设立的一项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