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刘女士在朋友聚会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造成了怀孕,张先生可要求刘女士向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吗?
解答:
因刘女士与人通奸致使怀孕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故张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偶尔的一次性关系不属于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构成同居行为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婚外异性;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