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刘和小张系表兄妹关系,两小无猜,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刘非小张不娶,小张非小刘不嫁,于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前小刘给小张送了彩礼6万元,还有部分首饰。
婚后发现生活上远非理想中的那样,他们常为一些小事吵得不可开交,终于一次大吵之后小张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两人最终未能和好。小刘对这段感情也没有信心于是告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小刘的请求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答:
本案小张和小刘之间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宣告无效。法律依据可参见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小张和小刘本身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婚姻登记部门对进行婚姻登记双方提供的结婚材料,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张和小刘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应当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对小刘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婚姻无效两人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小刘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经双方协商不一致,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