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北京办理离婚。
如果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不是指北京户口),外地人可以在北京常住地的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
1. 夫妻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一方欲起诉离婚,对方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向对方在北京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夫妻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一方欲起诉离婚,对方没有经常居住地,该方可向北京基层法院起诉对方离婚,即由原告起诉时其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条适用的前提需要原告证明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
3. 夫妻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后,一方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欲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不在中国境内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可向北京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即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本条适用的前提需要原告证明被告没有符合上述四种情况。
注:在民事诉讼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二、实践中如何证明北京为离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1、要证明北京为经常居住地,必须证明已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一般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物业或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有的法院对立案把关较松,有时持下属证据也可以先立案:
(1)、购置房产一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3)、最近的一年多连续两个的《暂住证》。
三、外地人能不能在北京办理协议离婚?
不可以在北京办理协议离婚,一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办理诉讼离婚。详细规定参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注:还有不清楚的或者需要律师帮助办理的请直接致电或者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