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赵**在与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法院离婚诉讼中,我对离婚的意见如下:
1、我要求与某某离婚;
2、我与某某无共同生育子女,也无收养子女;
3、我与某某夫妻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4、我与某某无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本意见书有效期至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止。
出具意见人:赵**
二0一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