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军人一方是文职军人(军队文职干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军人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现役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不适用民诉法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