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如果在离婚前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另外一方就无权处理财产。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对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取了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毁损方式,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且可以对有隐匿等行为的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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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应对保护措施:
如何防止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财产 https://www.bbwls.com/?p=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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