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人
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提出。
五、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
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六、无效婚姻的处理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至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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