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男方与女方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和女方双方性格不和,感情无法沟通于2011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后不久男方父母一次性出资5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当时没有写借条。男方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购房款由原告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婚后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原告父母借款50万元。
【律师分析】
男方父母的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其实与本案的离婚处理没太大的影响,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的产生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什么叫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同时根据最近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上述案例中男方父母为男方出资买房的事实是赠与,并且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与女方和男方父母都没有关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房屋判归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