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当时两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一条约定的是“双方无债务”。离婚半年后,乙先生将甲女士诉至法院,理由是婚姻存续期间乙先生欠朋友丙某10万至今未还,要求法院判令甲女士承担一般的债务。
庭审中,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为其父亲支付住院费,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至于,民政局离婚协议上的“双方无债务” 的约定是民政局的办事人员要求写的,没有该内容不给办理离婚登记。甲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该项债务存在,自己不应当承担该笔债务,而且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已经对共同债权债务分割完毕。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并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无债务,现乙先生要求甲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举证不足。因此,法院判决这10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债权债务另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