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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离婚了,别再伤害孩子

发表于 2011-08-11 16:0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5起离婚案件中,已有孩子的夫妻高达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父母离婚,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一次伤害。而父母因为抚养费、探视权硝烟再起,则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就列举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释明抚养费、探视权中的法律点,希望父母们知晓,保护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

       一、高生活需求能否得到高抚养费

       刘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1岁大的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月收入6000元,他主动表示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王女士不同意,称现在进口婴儿奶粉、婴儿衣物价格较高,并且女儿上亲子班、幼儿班也需要大量的花费,所以刘先生每月最少得给付3200元。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的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本案中的奶粉价格,应按照普通的奶粉价格来衡量,不能按照奶粉中最高档的进口奶粉的价格来计算。关于亲子班之类的高昂费用的发生也属于不必要费用,这与孩子适龄之后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不同。法官一般根据对方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都可能出现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如父母未离婚之时的情况。故父母应谨慎考虑,避免草率离婚。

       二、失业了,还给抚养费吗

       何女士起诉张先生离婚,要求抚养6岁的孩子。张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权归何女士,但主张自己暂时没有工作,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何女士当庭指出张先生有两套住房、两辆车,是公司的高管,目前只是辞去前一份工作在休息调整期。张先生未予否认。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根据其资产情况以及可得收入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当事人暂时没有工作,但是确实有给付能力的,不能将失业作为不给付抚养费的充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离婚,子女无罪,不论有这种行为的父母一方出于何种原因,都请为无辜的孩子多考虑,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三、工资只是收入一部分

       刘女士起诉肖先生离婚,肖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刘女士抚养孩子。刘女士提出让肖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肖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教师,每月固定工资只有5000元,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需支付1500元抚养费。刘女士在庭审中出示肖先生每月除工资外还有4000元兼职收入的证明。最后,法院判决肖先生支付24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总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现在人们的收入构成通常不只包括工资,许多人在稳定正式职业的收入之外还赚取相当数量的“外快”。在确定收入时,不应只考虑工资收入,还应将其他收入纳入计算范围。夫妻之间要加强沟通,大体了解彼此收入情况,避免在因孩子抚养费纠纷发生时得不到合理的抚养费,最终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探视权不能用钱剥夺

       王先生和张女士曾经写过一张探视权放弃协议。协议中载明王先生抚养孩子,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3万,张女士从此再也不能与孩子有任何联系。王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张女士带着这笔钱回了老家。8个月后,张女士回到北京,起诉王先生,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王先生拿出探视权放弃协议,辩称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自己已经支付过53万元,故不允许张女士探视。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王先生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协商用金钱的方式剥夺一方探视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认定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生活中还经常出现双方对于一方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达不成一致,出现情绪激动争执不让的情况。探视的对象是孩子,而不是夫妻双方。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也是履行对于孩子的一种亲权上的义务。父母双方在确定探视方案时可以征求有一定意志能力的孩子的意见。探视权纠纷其实是一场没有输赢的博弈,孩子是真正的受害者。

离婚了,别再伤害孩子

发表于 2011-08-11 16:0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5起离婚案件中,已有孩子的夫妻高达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父母离婚,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一次伤害。而父母因为抚养费、探视权硝烟再起,则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就列举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释明抚养费、探视权中的法律点,希望父母们知晓,保护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

       一、高生活需求能否得到高抚养费

       刘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1岁大的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月收入6000元,他主动表示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王女士不同意,称现在进口婴儿奶粉、婴儿衣物价格较高,并且女儿上亲子班、幼儿班也需要大量的花费,所以刘先生每月最少得给付3200元。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的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本案中的奶粉价格,应按照普通的奶粉价格来衡量,不能按照奶粉中最高档的进口奶粉的价格来计算。关于亲子班之类的高昂费用的发生也属于不必要费用,这与孩子适龄之后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不同。法官一般根据对方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都可能出现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如父母未离婚之时的情况。故父母应谨慎考虑,避免草率离婚。

       二、失业了,还给抚养费吗

       何女士起诉张先生离婚,要求抚养6岁的孩子。张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权归何女士,但主张自己暂时没有工作,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何女士当庭指出张先生有两套住房、两辆车,是公司的高管,目前只是辞去前一份工作在休息调整期。张先生未予否认。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根据其资产情况以及可得收入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当事人暂时没有工作,但是确实有给付能力的,不能将失业作为不给付抚养费的充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离婚,子女无罪,不论有这种行为的父母一方出于何种原因,都请为无辜的孩子多考虑,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三、工资只是收入一部分

       刘女士起诉肖先生离婚,肖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刘女士抚养孩子。刘女士提出让肖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肖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教师,每月固定工资只有5000元,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需支付1500元抚养费。刘女士在庭审中出示肖先生每月除工资外还有4000元兼职收入的证明。最后,法院判决肖先生支付24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总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现在人们的收入构成通常不只包括工资,许多人在稳定正式职业的收入之外还赚取相当数量的“外快”。在确定收入时,不应只考虑工资收入,还应将其他收入纳入计算范围。夫妻之间要加强沟通,大体了解彼此收入情况,避免在因孩子抚养费纠纷发生时得不到合理的抚养费,最终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探视权不能用钱剥夺

       王先生和张女士曾经写过一张探视权放弃协议。协议中载明王先生抚养孩子,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3万,张女士从此再也不能与孩子有任何联系。王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张女士带着这笔钱回了老家。8个月后,张女士回到北京,起诉王先生,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王先生拿出探视权放弃协议,辩称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自己已经支付过53万元,故不允许张女士探视。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王先生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协商用金钱的方式剥夺一方探视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认定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生活中还经常出现双方对于一方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达不成一致,出现情绪激动争执不让的情况。探视的对象是孩子,而不是夫妻双方。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也是履行对于孩子的一种亲权上的义务。父母双方在确定探视方案时可以征求有一定意志能力的孩子的意见。探视权纠纷其实是一场没有输赢的博弈,孩子是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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