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份,方某在通州新城买了一套总价92万元的房子,首付款40万元,其余52万元按揭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夏某名下。一年后两人感觉性格差异很大,决定不结婚了,但是对房子怎么份,迟迟谈不拢。
方某称,首付款和中介费都是他一个人出的,因为自己之前已有一处房产,如果这套房子再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二套房。为了享受首套贷款利率优惠,就把房屋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
而夏某称,首付款她也出了20万元,都是通过方某转交的。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她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单及业务回单,以证明她于2010年8月下旬共交付给方某20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夏某向方某账户汇款用于购房一节,因时间、金额均不相符,不能证明这些款项与购房相关。结合双方同居生活、登记结婚时间、资金调用及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婚前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子归夏某所有,并由她负责归还按揭贷款。根据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还贷情况和参考房屋的现值等因素,夏某补偿方某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