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对在押服刑人员,法律规定不得适用协议离婚。因为在押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很难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大多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离婚纠纷属于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当然应当遵照此规定。
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