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妇女特殊保护,而限定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他人同居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不受《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