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王女士原来是恋爱关系,两人在认识了一段时间后,孙先生为王女士认购的房屋交了19万余元的首付款。
两人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孙先生说他是以结婚为目的、打算用于婚后共同居住才为王女士交纳房屋首付款,现在双方已发生矛盾,无意结婚,所以要求王女士返还由他支付的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而王女士则否认双方为恋爱关系,更无结婚目的,她认为孙先生为其购房交纳首付款是赠与行为,不同意返还。
双方各自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来两人达成和解,王女士给付孙先生6万元。
法官析案
徐艳茹法官: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孙先生为王女士购房交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赠与关系成立。
孙先生说自己为王女士买房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王女士对此则否认,双方各自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主张。因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法院难以确认孙先生为王女士购房交纳首付款是以结婚为目的。
孙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首付款,也就是说要求撤销赠与,他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要件,所以法院对他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首付款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撤销赠与的要件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