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女)与高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男方将股票收益向女方适当地作了补偿。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