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即二原告。宋某因病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宋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上述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继承宋某所有的若干遗产。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在宋某去世后,对于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宋某生前与被告感情不和,加之宋某患有癌症等疾病,考虑到被告在宋某去世不久即另行娶妻生子之情形,且双方均未对宋某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故法院对宋某于2008年2月19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分割方式由法院本着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予以酌定,并据此予以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