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的这种现象日益增多。法院也是不愿意处理这样的现象,并且各地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先申请失踪或者申请死亡,上述程序走完了,再回过头来起诉离婚;有的法院以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立案条件,不予受理。上述做法,实在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为当事人寻找婚姻自由的道路又添加障碍,该做法也与中国法制要求的目标背道而驰。现如今,最简单的变法及时公告送达解决下落不明的开庭程序问题。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其内容是: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因此,一般法院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都采取如下做法:法官先按着当事人提交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者无人签收时,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如果当事人不能补充或者补充材料后仍无法送达的,法院应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此后可以缺席判决或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