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意味着一个完整家庭的解题,给彼此双方、给孩子以及给双方的亲人造成的影响是无法衡量的,但是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我们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行使该项权力的时候要依法行使,要考虑到法律在公民行使自己的离婚自由时做了限制性规定,好比精神病人是不能协议离婚的,也不能独立起诉离婚等等。在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另一方需要离婚时,法律不仅要考虑精神病配偶的离婚自由,同时也要考虑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做了诸多平衡性的规定。
1.精神病人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对办理协议离婚的主体法律是有要求的,离婚的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样达成离婚协议才有可能生效。一旦双方中有一方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该情形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不允许精神病患者办理协议离婚是对精神病患者利益的保护,避免另一方借此侵犯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达到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目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通过起诉离婚达到离婚目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的规定主要是解决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与离婚案件案件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离婚也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等问题。从适用条件上看,该条规定只针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从法律程序上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要先启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是遗弃、虐待但又不限于此,比如说家庭暴力、转移资产也包括在内。换言之,只要是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的监护人都可以代为起诉。
3.精神病患者被配偶起诉到法院离婚,在其利益与配偶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其他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下列人员中指定监护人:父母、成年子、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人民法院经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来指定。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姻中一方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人民确定只要确定是“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