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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离婚,涉外婚姻遭遇不同国家法律差异

发表于 2012-04-19 15:0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丈夫合法纳妾 妻子无可奈何
       丈夫竟然能“重婚”?老公认为“大男人”理所当然?……随着“地球村”各个国家之间的沟通日益便捷、频繁,“嫁个洋老公”或“娶个洋媳妇”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涉外婚姻因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婚姻维系不容易,甚至有少数人将婚姻作为出国的“跳板”,往往容易酿成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一旦涉及离婚,这些异国鸳鸯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女性更易陷入弱势境地。

       日前,杨浦法院审理了数起国内女性状告外国丈夫的离婚案,几名女性各有各的尴尬处境。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涉外婚姻需谨慎而行。女性在选择“外籍夫婿”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更不应把婚姻当作出国跳板,否则很容易人财两失。

       ◆ 阿拉伯丈夫合法“纳妾”

       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结婚。

       婚后两人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阿卜杜欣要求汪女士生儿育女,但汪女士在之前的一段婚姻里,已经有了一个乖巧可爱的儿子,于是她不打算再生孩子。

       2006年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不久后来电告知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 “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 “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 “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 “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建议,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 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1984年出生的女青年小云天生丽质,身边一直不乏追求者。在众多 “护花使者”中,小云选择了小毅作为自己的男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 “情网”。生活仿佛韩剧中的浪漫情节,于是小云立即甩掉了小毅,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回想起小毅的温柔体贴,小云又想回到小毅的身边。

       2007年10月,小云和勋离婚,跟小毅重归于好。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却是勋的。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复婚。于是2008年2月,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当年9月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实体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程序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假结婚8万元“打水漂”

       51岁的毛女士听人说到日本打工“赚钱很快”,但由于自己年龄偏大无法申请留学,又没有一技之长直接应聘跨国企业到国外工作,很难从正规途径出国打工。后来她听说可以通过跟外国人假结婚后出国,并有专门的“中介”操盘办理这样的“出国事宜”。这样的婚姻虽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假婚姻”,但相关程序却必须全部真实。为达到目的,毛女士竟然和丈夫离婚,并通过一家中介找到一名日本老头,办理“假结婚”。

       随后,果然有一名日本老头来到上海和毛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当时这名老头信誓旦旦地向毛女士表示,一回日本就立即着手准备相关资料,尽快将毛女士这位“妻子”给弄出国去。

       满心欢喜的毛女士不仅负担了日本老头到上海的所有开销,还给他8万元作为“酬谢”。然而出乎毛女士意料之外的是,“丈夫”回到日本后竟杳无音讯。

       7年来,由于毛女士的“已婚身份”,生活中存在诸多不便,而她也尝试通过各种途径与日本“丈夫”联系,却都如石沉大海。中介也表示只负责“介绍”和“协助办理”,不能保证“一定能出国”。

       无奈之下,毛女士如今只得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她和日本丈夫离婚,还自己一个“自由身”,而当初的8万元也只当打了个水漂“买教训”。

       ◎律师点评

       近年来,一些境内外的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利用替人办理假结婚出国的方式骗取钱财,一旦收钱方“消失”,受害人往往人财两空。

       即使有人能够通过假结婚出国,所在国的移民局也会对此进行严厉的审查。有些国家的移民局会详细询问诸多问题来验证婚姻的真实性,由于这类“结婚”的双方并不了解,即使事前串供,在面临移民局官员审问时,也往往会露出马脚,一旦被查出,往往面临被遣送回国的局面。

       婚姻应当以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感情为基础,利用假结婚出国的行为与婚姻的目的和本质不符合。因此,婚姻归婚姻,出国归出国,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出国才是正道。

涉外婚姻离婚,涉外婚姻遭遇不同国家法律差异

发表于 2012-04-19 15:0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丈夫合法纳妾 妻子无可奈何
       丈夫竟然能“重婚”?老公认为“大男人”理所当然?……随着“地球村”各个国家之间的沟通日益便捷、频繁,“嫁个洋老公”或“娶个洋媳妇”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涉外婚姻因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婚姻维系不容易,甚至有少数人将婚姻作为出国的“跳板”,往往容易酿成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一旦涉及离婚,这些异国鸳鸯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女性更易陷入弱势境地。

       日前,杨浦法院审理了数起国内女性状告外国丈夫的离婚案,几名女性各有各的尴尬处境。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涉外婚姻需谨慎而行。女性在选择“外籍夫婿”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更不应把婚姻当作出国跳板,否则很容易人财两失。

       ◆ 阿拉伯丈夫合法“纳妾”

       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结婚。

       婚后两人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阿卜杜欣要求汪女士生儿育女,但汪女士在之前的一段婚姻里,已经有了一个乖巧可爱的儿子,于是她不打算再生孩子。

       2006年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不久后来电告知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 “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 “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 “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 “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建议,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 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1984年出生的女青年小云天生丽质,身边一直不乏追求者。在众多 “护花使者”中,小云选择了小毅作为自己的男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 “情网”。生活仿佛韩剧中的浪漫情节,于是小云立即甩掉了小毅,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回想起小毅的温柔体贴,小云又想回到小毅的身边。

       2007年10月,小云和勋离婚,跟小毅重归于好。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却是勋的。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复婚。于是2008年2月,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当年9月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实体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程序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假结婚8万元“打水漂”

       51岁的毛女士听人说到日本打工“赚钱很快”,但由于自己年龄偏大无法申请留学,又没有一技之长直接应聘跨国企业到国外工作,很难从正规途径出国打工。后来她听说可以通过跟外国人假结婚后出国,并有专门的“中介”操盘办理这样的“出国事宜”。这样的婚姻虽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假婚姻”,但相关程序却必须全部真实。为达到目的,毛女士竟然和丈夫离婚,并通过一家中介找到一名日本老头,办理“假结婚”。

       随后,果然有一名日本老头来到上海和毛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当时这名老头信誓旦旦地向毛女士表示,一回日本就立即着手准备相关资料,尽快将毛女士这位“妻子”给弄出国去。

       满心欢喜的毛女士不仅负担了日本老头到上海的所有开销,还给他8万元作为“酬谢”。然而出乎毛女士意料之外的是,“丈夫”回到日本后竟杳无音讯。

       7年来,由于毛女士的“已婚身份”,生活中存在诸多不便,而她也尝试通过各种途径与日本“丈夫”联系,却都如石沉大海。中介也表示只负责“介绍”和“协助办理”,不能保证“一定能出国”。

       无奈之下,毛女士如今只得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她和日本丈夫离婚,还自己一个“自由身”,而当初的8万元也只当打了个水漂“买教训”。

       ◎律师点评

       近年来,一些境内外的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利用替人办理假结婚出国的方式骗取钱财,一旦收钱方“消失”,受害人往往人财两空。

       即使有人能够通过假结婚出国,所在国的移民局也会对此进行严厉的审查。有些国家的移民局会详细询问诸多问题来验证婚姻的真实性,由于这类“结婚”的双方并不了解,即使事前串供,在面临移民局官员审问时,也往往会露出马脚,一旦被查出,往往面临被遣送回国的局面。

       婚姻应当以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感情为基础,利用假结婚出国的行为与婚姻的目的和本质不符合。因此,婚姻归婚姻,出国归出国,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出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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