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院去年11月9日判决我与丈夫离婚,我们双方均因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上诉。我丈夫于去年1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781元。
请问:这笔补偿金能否作为我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冯娴英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劳动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劳动补偿金不能等同于工资、奖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所获得的对价,而劳动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丢失工作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何况,劳动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劳动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