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父母带着孩子各自组成再婚家庭也是很常见了,所以表现在法律层面的父子、母子关系也是打破传统。因此,常常遇到别人问我: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是否有继承的权利?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财产的份额是多少,是否享有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份额?下面我们就来一一探讨这两个问题。
调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何为扶养关系?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显然是属于广义的抚养关系范畴。《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得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得继承权。
下面我们来谈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本站首席律师冯娴英律师主要归纳有以下三种关系: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收养型和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 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型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这种继子女没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只有继承其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2、 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此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也能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即被收养后的继子女即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也适用未自然解除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对继父母的财产。
3、 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及父母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