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生育5名子女,王某系其长子,被告邹某为王某妻子。2010年1月9日王某在东宁县老黑山杨明矿打工因事故死亡。经双方协商,煤矿一次性赔偿29万元。被告邹某给付原告1万元,原告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事故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经济补偿,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在分割前,应扣除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因原告于某系死者的被抚养人,依法应获得赔偿。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万元,应视为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部分应视为死亡赔偿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摘自《平安龙江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