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 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在北京办理涉外离婚登记,对于北京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双方来说,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共同到北京市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办理时,需提交北京市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外国人持有效护照,双方各自结婚证,双方近期2寸彩色照片各2张,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
但如果双方没能达成离婚协议,比如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他们就需要通过第二种途径进行离婚,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