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借朋友王先生之名购买了一套房屋,几年之后,王先生却将房屋据为己有。邓先生只得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终审确认邓先生对房屋具有所有权。
邓先生和王先生曾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8年9月,邓先生借用好友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两人约定,邓先生交纳房款64万余元。
原告邓先生出具了一份当年他和王先生签订的《代持房产文件》。
文件中载明,2009年邓先生购买的住宅商品楼由于当时办理登记签约手续的原因,因此借用王先生身份证件代为签署的购房合同,所购房产归邓先生全部拥有。
邓先生认为,王先生只是帮助自己代为办理签约手续,属临时代邓先生持有房产,因此,该房产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王先生则认为,自己当年给邓先生出具了代持文件,并非是将房屋所有权承诺给邓先生所有。且邓先生只支付了64万余元的购房款,并非是全部款项。
此外,他现在已将房屋出卖,并且买受人已支付了房款60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邓先生就有关涉案房屋,出具了《代持房产文件》,对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
王先生辩称房屋归其所有,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确认邓先生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宣判后,王先生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