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几乎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唯一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实施两年多以来,所涉及的婚后父母帮助子女出资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关于离婚分割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条文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体现了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但并没有体现婚后父母在子女购房时部分出资时房屋权属的认定。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父母不是全款为子女购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目前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款的一部分为子女购房(区别于借款)时的权属认定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主要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后父母只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既然父母该部分出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也应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部分购房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指的是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如果不是全资而是部分出资,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笔者冯娴英比较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仅凭父母在子女购房上的部分出资就认定整个物权归属于出资父母子女这一方所有,无视婚后取得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原则规定,对另一方极不公平。而第三种观点认为的父母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婚姻法解释三立法精神明显冲突,无视父母资助购房的出资真正的目的,如果简单地将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上资助简单理解为赠与,就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何必还会事后再立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情况,但按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而已,因此根据不同的出资情况,确定不同的所有权份额比较合情合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全部)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部分)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该部分出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该部分出资对应的产权及其增值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那么在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精神,也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
笔者冯娴英建议,鉴于目前针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房屋权属认定和离婚时房产分割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婚后在使用父母资金购房之前,先书面约定这部分资金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房屋的产权性质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等等,如果不能书面约定,务必要保留父母出资的转账纪录等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