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待一个咨询,涉及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基本案情如下: 我的父亲结婚前并不知道我母亲有神经病,婚后我爸爸细心照料了我妈妈二十几年,可谁知现在我姥姥家面临拆迁,我姥姥要我父母离婚,家里打得不可开交。现在我妈妈依然是神经病但是监护人不是我爸爸是我姥爷,我爸可以不离婚吗?
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离婚登记;一种是诉讼离婚。对于前者,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在我国精神病人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精神病患者想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办理诉讼离婚。
办理诉讼离婚,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利的处分是属于人身权范畴,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所以,上述案例中女方的父亲是不能代为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综上,精神病患者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也不能办理起诉离婚。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尤其是财产权益,轻易判决离婚会让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受到重大影响。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变向地限制精神病患者配偶的离婚自由,其配偶想办理离婚可以办理诉讼离婚,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进行实体审理。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与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参加离婚诉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