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夸张的说,在离婚的案件中,有80%都会涉及到不同程度的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因素中,婚外情是最伤人的。很多人对婚外情一方恨之入骨,希望法院能够主持公道,对出轨一方给予惩罚,甚至希望能够净身出户。但是毕竟感情是靠双方维系,不能单纯的认为出轨一方是完全的过错方。另外,法律只解决部分社会矛盾,有一大部分矛盾由道德调整,并且婚姻是私生活领域,法律应尽量少的踏足这个领域,给当事人以自由。因此法律对于婚外情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因为在日常接待的咨询中,关于婚外情的解答重复了太多次。今天正好得空谈一谈婚外情在离婚案件中的影响。
一、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中总共有两处关于婚外情的规定:第一处是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二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条是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判案时一般不会以原则性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甚至规定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近日笔者遇到一个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认婚内与他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法院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对婚姻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对方5万元。我认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均值得探讨!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条规定是法院判决的具体依据,通过这条可以看出,“婚外情”有严格的程度限制,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为长期、稳定的同居。
二、法院对于婚外情惩罚力度的规定
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惩罚力度,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因为我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对方有婚外情,是否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我的回答往往会令当事人失望,抛开律师的身份不谈,作为一个女人,我也希望出轨一方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法律对于惩罚条款更是少并且模糊,仅是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并未对赔偿金额作出规定。但实务中法院判决对出轨一方所作的处罚可以说是不痛不痒。
可能因为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比例太大了,当事人对此怨声载道,有的法院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考虑一方过错,但影响的程度也是微乎其微。
不过借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倡导私生活领域自由,法律不过多干涉。虽然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有些残酷,但婚姻维系最主要的就是感情,感情由双方维续和经营。所以除了自己努力争取婚姻的完整外,没有外界因素可以依靠。这正如前段时间遭遇感情风波的马伊琍所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