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军队产权的房屋在实践使用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其复杂性比一般的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更为复杂,所以,很多离婚案件在处理军产房时感到很为难。尤其是,有的军产房随着军人转业发生各种使用上的矛盾。这类纠纷,在不同法院间有不同的处理,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也有不同看法,本文拟对军产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情况结合本人办理实际案件的理解和体会加以研究和阐述。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考虑到出于对军人利益的保障和对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一般军产房的土地来源都是国家无偿提供、用于专门解决军人住房的问题。对军产房的使用和流转情况,军队对其有严格的限制,没有军队房屋管理部门的许可,军产房的使用的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权随意流转,更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因此,在离婚纠纷中,非军人一方一般很难取得军产房的使用权,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军产房时,往往将产房交到有军人身份一方积蓄使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也很难让对方给折价补偿。同时,按照军产房的性质不同,具体处理方式也不同。
首先,对军产房中营房的处理有其独具一面之处。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据此,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因此,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只能在符合《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的属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非营区里的军产房的处理。这种房子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全国多地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但也属于争议比较大大的,既然是军产房,意味着其产权不是夫妻共同的,离婚处理财产分割时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评估作价有待商榷。
最后,对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离婚时的处理考虑房屋目前的管理部门。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最好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的,非军人方就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