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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案例点评:借名买房的房屋究竟是谁的?

发表于 2014-07-29 15:2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最近看了一个顺义法院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的李先生借女友张小姐的名义买了两套房,不料张小姐擅自将房屋转让,李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李先生在庭审中诉称,他与张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他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的资格,张小姐是北京户口且名下无房,故他与张小姐商量借她的名字买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他支付,房屋归他所有。2011年3月12日,张小姐代理他与卖房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收房后,他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物业费也是他支付。2013年12月中旬,他得知张小姐已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赶紧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上,张小姐否认被借名购房,称房产登记在她名下,所有权归她。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诉两套房是李先生出资购买。考虑李先生与张小姐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涉诉两套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法官如此判决有没有问题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北京的限购政策是为了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遏制城市房价涨幅太快,于2010年4月30日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因此,很多人想购房却没购房资格。于是,很多人铤而走险纷纷选择借名买房。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购房人一般会口头甚至书面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购房出资人今后能取得所购买的房屋。如果这种借名买房协议能成立,国家限购政策的意义何在?
       对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效力怎么定?我看同样案情不同法官也是五花八门。我认为应该是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限购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且关于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

 

案例点评:借名买房的房屋究竟是谁的?

发表于 2014-07-29 15:2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最近看了一个顺义法院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的李先生借女友张小姐的名义买了两套房,不料张小姐擅自将房屋转让,李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李先生在庭审中诉称,他与张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他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的资格,张小姐是北京户口且名下无房,故他与张小姐商量借她的名字买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他支付,房屋归他所有。2011年3月12日,张小姐代理他与卖房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收房后,他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物业费也是他支付。2013年12月中旬,他得知张小姐已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赶紧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上,张小姐否认被借名购房,称房产登记在她名下,所有权归她。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诉两套房是李先生出资购买。考虑李先生与张小姐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涉诉两套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法官如此判决有没有问题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北京的限购政策是为了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遏制城市房价涨幅太快,于2010年4月30日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因此,很多人想购房却没购房资格。于是,很多人铤而走险纷纷选择借名买房。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购房人一般会口头甚至书面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购房出资人今后能取得所购买的房屋。如果这种借名买房协议能成立,国家限购政策的意义何在?
       对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效力怎么定?我看同样案情不同法官也是五花八门。我认为应该是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限购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且关于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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