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
这部司法解释共八的条文,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类,“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分析,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2010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同时,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自去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最高法今天通报了有关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还有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罪名的,此外,55772案58478人次被决定司法拘留。
这10个案例,有7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排在第一个的案例显示,被执行人孙才恩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两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