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了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后再变更容易吗?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真多很多来访的客户的疑问,我现整理如下: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协议变更。这种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第二种方式是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律师提醒】
诉讼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而不是通过申诉的方式变更离婚判决。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