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但很多当事人问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军人复员费等是不是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 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是指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金分为军人死亡保险金和军人伤残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因此,军人伤亡保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