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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纠纷

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于 2016-08-29 15:1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按语:法律上认定夫妻关系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不是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个条件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很多人发出疑问是不是夫妻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或者犯罪所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上述这种疑问,下面咱们谈谈婚后一方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女)与被告李四(男)系夫妻关系,婚后俩人出资购买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四名下,用于平日游玩需要或接送孩子上学。2013年初的一天,张三启动车辆打算驾驶该车送儿子上学,谁知启动后没留心车旁边刚走来一位老大爷,当场将老大爷撞到,老大爷的头部正好与垃圾桶相撞,经治疗最后诊断为植物人,经交警队认定张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根本无法满足老大爷的正常医疗费。事发后张三李四积极为老大爷治疗,光2013年一年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张三和李四为老大爷的治疗花费就超过三十万,拮据的生活让李四对家庭生活越发不满,夫妻之间也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断地发生争吵。2015年12月份,李四实在无法忍受与张三这种生活,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除了离婚和孩子抚养权之外,还请求法院判决张三自离婚之日起独自承担老大爷的医药费。庭审中,张三和李四对老大爷造成侵权之债到底是共同的还是张三个人的争论不下。李四认为导致老大爷被撞成植物人的行为是张三一人行为所致,因为车辆是张三一人开的,张三送孩子上学可以选择打车、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张三自愿放弃其他交通工具而选择开车,并且开车前也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因此产生的赔偿应该由张三承担。张三肯定无法接受,认为开车送孩子引发的事故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送孩子上学应该是在承担夫妻共同的家庭义务,大冷天没告诉李四也是为李四多睡会儿着想,再者以前开车送孩子也没有经过李四同意。所以,对李四的主张张三无法接受。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所负之债应为个人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其产生,一是夫妻并没有共同的举债之合意,二是其产生基本是一方的违反谨慎驾驶的行为所致。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没有夫妻的合意,更没有因此债务享有利益。同时,因违法犯罪、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中事故产生的债务应属张三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前述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不能适用于侵权之债。判断交通事故之债的性质,不仅要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认定,还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论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认为,交通事故之债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考察。一般认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为: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上述标准适用合同之债尚可,对侵权之债应去别认定。交通事故所生之债无夫妻之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之利益,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无法界定,因此上述标准无法适用,还需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第二,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的标准。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夫或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对机动车进行支配和控制,理应成为责任人;而另一方是否成为责任主体,要看其是否从该机动车运行中获利。如果夫妻一方驾驶该机动车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必然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驾驶车辆从事类似驾车游玩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发生事故所负之债,应界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张三送其儿子上学,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同时李四从本次机动车运行中也分享了利益(抚养子女乃夫妻共同义务,张三履行该义务,李四显然从中得利),故该起交通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判断交通事故所负债务的性质,归根到底是考虑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如果夫妻共同分享了机动车运行利益,那么随之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应为个人债务。

 

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于 2016-08-29 15:1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按语:法律上认定夫妻关系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不是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个条件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很多人发出疑问是不是夫妻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或者犯罪所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上述这种疑问,下面咱们谈谈婚后一方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女)与被告李四(男)系夫妻关系,婚后俩人出资购买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四名下,用于平日游玩需要或接送孩子上学。2013年初的一天,张三启动车辆打算驾驶该车送儿子上学,谁知启动后没留心车旁边刚走来一位老大爷,当场将老大爷撞到,老大爷的头部正好与垃圾桶相撞,经治疗最后诊断为植物人,经交警队认定张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根本无法满足老大爷的正常医疗费。事发后张三李四积极为老大爷治疗,光2013年一年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张三和李四为老大爷的治疗花费就超过三十万,拮据的生活让李四对家庭生活越发不满,夫妻之间也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断地发生争吵。2015年12月份,李四实在无法忍受与张三这种生活,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除了离婚和孩子抚养权之外,还请求法院判决张三自离婚之日起独自承担老大爷的医药费。庭审中,张三和李四对老大爷造成侵权之债到底是共同的还是张三个人的争论不下。李四认为导致老大爷被撞成植物人的行为是张三一人行为所致,因为车辆是张三一人开的,张三送孩子上学可以选择打车、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张三自愿放弃其他交通工具而选择开车,并且开车前也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因此产生的赔偿应该由张三承担。张三肯定无法接受,认为开车送孩子引发的事故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送孩子上学应该是在承担夫妻共同的家庭义务,大冷天没告诉李四也是为李四多睡会儿着想,再者以前开车送孩子也没有经过李四同意。所以,对李四的主张张三无法接受。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此次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所负之债应为个人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其产生,一是夫妻并没有共同的举债之合意,二是其产生基本是一方的违反谨慎驾驶的行为所致。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没有夫妻的合意,更没有因此债务享有利益。同时,因违法犯罪、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中事故产生的债务应属张三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前述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不能适用于侵权之债。判断交通事故之债的性质,不仅要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认定,还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论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认为,交通事故之债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考察。一般认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为: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上述标准适用合同之债尚可,对侵权之债应去别认定。交通事故所生之债无夫妻之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之利益,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无法界定,因此上述标准无法适用,还需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第二,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的标准。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夫或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对机动车进行支配和控制,理应成为责任人;而另一方是否成为责任主体,要看其是否从该机动车运行中获利。如果夫妻一方驾驶该机动车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必然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驾驶车辆从事类似驾车游玩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发生事故所负之债,应界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张三送其儿子上学,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同时李四从本次机动车运行中也分享了利益(抚养子女乃夫妻共同义务,张三履行该义务,李四显然从中得利),故该起交通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判断交通事故所负债务的性质,归根到底是考虑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如果夫妻共同分享了机动车运行利益,那么随之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应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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