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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发表于 2018-11-12 19:2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李生和贺丽是一对结婚27年的夫妻,已经是众人眼中妥妥儿的银婚夫妇了。然而,纵然是鬓已微霜,该来的总还是要来,兴许是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又或许是多年来的磕磕绊绊积累到了最高点。二人不顾儿女的规劝,执意要离婚,解脱彼此。对于离婚,二人很快达成了很好的共识,但是一纸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却让双方再次起了冲突。

       原来,二人目前名下各有一套房产,贺丽名下的是一套事业单位分配的承租房,这套房子当初也是用贺丽父亲单位的分房资格来的;李生名下这套房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目前价值1500万。现在二人都想要这套房子的产权,彼此僵持不下。于是贺丽一纸诉状将李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房屋权属。李生遂找到冯律师,咨询法律对策。

    冯律师根据李生陈述的案情,分析李生、贺丽二人的目前状况。二人同龄,今年均是57,身体健康状况也都差不多。再结合二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冯律师得出结论:房子最终由法院判归李生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到这些因素,比如是否是唯一住房,一方是否有重大疾病、生活艰难等情形。而本案中,贺丽名下已经有一套承租房,虽然不可以买卖,但是却享有永久居住权,等于说是贺丽的住房问题有了着落,而李生是只有名下的这一套房屋供居住。这种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会将房产判归李生所有,贺丽拿相应房屋折价款。听到这里,李生松了一口气,接着提出另一个问题:“冯律师,现在贺丽是已经有一套房子供居住了,那我能不能得到这套房子六成以上的比例呢?”

    在本案中,李生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做分割时,无特殊情况,一般是均等分割,即如果是李生拿到房屋产权,同时要给付贺丽目前市值的一半房屋折价款。而李生说到的贺丽已经有住房供居住的情况,很遗憾,这个并不能成为影响房屋分割比例的因素。换言之,“贺丽已有住房供居住”的情况,可以成为影响二人诉争的这套房屋到底归属于谁的因素,但是,却改变不了分割比例。对于本案来讲,冯律师建议从其他方面去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对方有无转移存款的行为、有无过错、对于房屋取得的贡献等。

      介入本案后,冯律师诉讼团队向当事人搜集了大量证据,以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经两次庭审,法院查明贺丽在准备离婚期间转移了大量存款,并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李生所有,房屋比例按照4:6分割。即李生付给贺丽40%的房屋折价款。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到,常有人问我:你们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我现在可以回答,体现在哪里?它不体现在哪里,因为律师在诉讼中做的工作,当事人往往是看不到的或者根本是难以理解的。有时候案件判决中一个轻描淡写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才得来的,比如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10%的房屋折价款。同时,很多当事人认为的不重要的情形,也会是律师工作的关键性突破点。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你负责陈述事实、提出困惑,我负责逐一击破、解决问题。


      另外,关于本文的主题,此处作一下总结: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双方都要房子,法院的处理原则是:

    1.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一方,应给予适当照顾。并且无论过错方是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接受离婚,在分割共有房屋时都应予以照顾。谁有错,就处罚谁。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对对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屋问题上的具体应用。离婚时,在条件相当的时候,对于女方和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分割房屋时应予以适当的照顾,考虑子女的就学教育而将房屋分给离婚后照顾子女的一方等。

    3.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在分割共同房屋时不得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例如,在分割房屋时应有利于双方的工作和子女的教育,不得因分割房屋而使房屋的使用价值较分割前产生贬损。也不能把房屋同时判给两人共有,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当事人生活。

     4.在分割共有房屋时还应当考虑婚姻的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仅仅是权利上的平等,而非份额上的绝对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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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发表于 2018-11-12 19:2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李生和贺丽是一对结婚27年的夫妻,已经是众人眼中妥妥儿的银婚夫妇了。然而,纵然是鬓已微霜,该来的总还是要来,兴许是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又或许是多年来的磕磕绊绊积累到了最高点。二人不顾儿女的规劝,执意要离婚,解脱彼此。对于离婚,二人很快达成了很好的共识,但是一纸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却让双方再次起了冲突。

       原来,二人目前名下各有一套房产,贺丽名下的是一套事业单位分配的承租房,这套房子当初也是用贺丽父亲单位的分房资格来的;李生名下这套房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目前价值1500万。现在二人都想要这套房子的产权,彼此僵持不下。于是贺丽一纸诉状将李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房屋权属。李生遂找到冯律师,咨询法律对策。

    冯律师根据李生陈述的案情,分析李生、贺丽二人的目前状况。二人同龄,今年均是57,身体健康状况也都差不多。再结合二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冯律师得出结论:房子最终由法院判归李生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到这些因素,比如是否是唯一住房,一方是否有重大疾病、生活艰难等情形。而本案中,贺丽名下已经有一套承租房,虽然不可以买卖,但是却享有永久居住权,等于说是贺丽的住房问题有了着落,而李生是只有名下的这一套房屋供居住。这种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会将房产判归李生所有,贺丽拿相应房屋折价款。听到这里,李生松了一口气,接着提出另一个问题:“冯律师,现在贺丽是已经有一套房子供居住了,那我能不能得到这套房子六成以上的比例呢?”

    在本案中,李生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做分割时,无特殊情况,一般是均等分割,即如果是李生拿到房屋产权,同时要给付贺丽目前市值的一半房屋折价款。而李生说到的贺丽已经有住房供居住的情况,很遗憾,这个并不能成为影响房屋分割比例的因素。换言之,“贺丽已有住房供居住”的情况,可以成为影响二人诉争的这套房屋到底归属于谁的因素,但是,却改变不了分割比例。对于本案来讲,冯律师建议从其他方面去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对方有无转移存款的行为、有无过错、对于房屋取得的贡献等。

      介入本案后,冯律师诉讼团队向当事人搜集了大量证据,以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经两次庭审,法院查明贺丽在准备离婚期间转移了大量存款,并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李生所有,房屋比例按照4:6分割。即李生付给贺丽40%的房屋折价款。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到,常有人问我:你们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我现在可以回答,体现在哪里?它不体现在哪里,因为律师在诉讼中做的工作,当事人往往是看不到的或者根本是难以理解的。有时候案件判决中一个轻描淡写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才得来的,比如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10%的房屋折价款。同时,很多当事人认为的不重要的情形,也会是律师工作的关键性突破点。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你负责陈述事实、提出困惑,我负责逐一击破、解决问题。


      另外,关于本文的主题,此处作一下总结: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双方都要房子,法院的处理原则是:

    1.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一方,应给予适当照顾。并且无论过错方是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接受离婚,在分割共有房屋时都应予以照顾。谁有错,就处罚谁。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对对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屋问题上的具体应用。离婚时,在条件相当的时候,对于女方和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分割房屋时应予以适当的照顾,考虑子女的就学教育而将房屋分给离婚后照顾子女的一方等。

    3.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在分割共同房屋时不得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例如,在分割房屋时应有利于双方的工作和子女的教育,不得因分割房屋而使房屋的使用价值较分割前产生贬损。也不能把房屋同时判给两人共有,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当事人生活。

     4.在分割共有房屋时还应当考虑婚姻的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仅仅是权利上的平等,而非份额上的绝对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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