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思明和雷蕾是一对80后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8年上半年产生矛盾,二人遂决意离婚,但是令雷蕾非常不解的是,自二人说好离婚之后,宋思明却用各种理由拖延去民政局的时间,总之我同意离婚,但就不去办理离婚登记。雷蕾是一个办事果决、雷厉风行的人,哪受得了这个,只想早日脱离这段失败的婚姻。无奈之下,雷蕾找到冯律师,咨询如何解决。
听完雷蕾的陈述,冯律师问:女儿跟谁你们有争议吗?雷蕾确定的说没有争议,女儿跟她。另外了解到,宋思明名下大概是有一百多万的存款。根据多年的离婚案件处理经验,冯律师当下做出判断:宋思明迟迟不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原因,是在为转移财产赢得时间。雷蕾心下一惊,当场打电话给宋思明,要求核对名下存款。果不其然,宋思明言辞闪烁,言下之意存款都日常消费花完了,还剩余三百多块的样子。
雷蕾很是沮丧,恨恨地说:“没想到宋思明竟然是这种人,我当初真是瞎了眼。”冯律师建议,此时不是抱怨的时候,现下最重要的是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力挽狂澜。
此处冯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案件涉及到的争议事项无非是:第一,是否同意离婚;第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三,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前两项都没有什么争议的情况,对方拖着不离婚的原因只能是财产问题了!
接着,冯律师团队很快介入案件的诉讼阶段,庭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快聚焦到核心问题:宋思明是否转移夫妻共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 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冯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宋思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流水单,其中有几笔大额转账,宋思明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庭认定宋思明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宋思明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宋可以少分。法院最终判决宋思明、雷蕾二人对于存款按照4:6的比例分割,雷蕾拿到60%的份额。
婚姻末路,莫要使人品极端。冯律师在此提醒: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会为人所不齿,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一方当事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适用少分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亦作了规定,并明确了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