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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发表于 2018-11-15 20:3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

        稍有《婚姻法》法律常识的人可能知道,离婚案件中,第一次离不成,六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二次起诉离婚真的会必然判定离婚吗?

    首先我们来看“二次诉讼离婚”审判规则是怎么来的:对于离婚案件中二次诉讼现象反映出司法的审慎态度,不仅仅是通过庭审过程对于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现有矛盾等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陈述、举证和辩论。而且体现在处理结果上,尽量调解和好,即便不能,也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以暂时维系夫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不得不经过一定的期间来反思、考虑增加其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迫使双方不得不进一步的磨合,增加和好的可能,如果矛盾没有消除、问题没有解决,双方仍然可以再行起诉离婚。同时,离婚中实践结构从侧面上也证明了司法对离婚采取控制的态度,对于当事人而言呈现出高时间成本。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离婚的方式和机会很多,而司法不应成为司法的助力器。

       那么问题来了,“二次诉讼离婚”真的必然会判离吗?答:不必然判离。

    法院判决离婚唯一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离婚,换言之,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

   【案情】刘森与李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刘森与李梅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刘森与李梅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二人之间的感情,特别是李梅对刘森以及刘森的父母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刘森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刘森、李梅离婚。谁料想,2014年6月12日刘森第二次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二人30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喝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李梅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刘森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刘森如能念及与被告李梅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森与被告李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当然,本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该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到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例,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从而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冯律师建议,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家庭中遇到矛盾,实属正常,首先应是去用智慧化解,而不是早早将离婚提上日程。再者,婚姻就像合伙做公司,需要用心去经营才能让大家让自己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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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发表于 2018-11-15 20:3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

        稍有《婚姻法》法律常识的人可能知道,离婚案件中,第一次离不成,六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二次起诉离婚真的会必然判定离婚吗?

    首先我们来看“二次诉讼离婚”审判规则是怎么来的:对于离婚案件中二次诉讼现象反映出司法的审慎态度,不仅仅是通过庭审过程对于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现有矛盾等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陈述、举证和辩论。而且体现在处理结果上,尽量调解和好,即便不能,也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以暂时维系夫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不得不经过一定的期间来反思、考虑增加其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迫使双方不得不进一步的磨合,增加和好的可能,如果矛盾没有消除、问题没有解决,双方仍然可以再行起诉离婚。同时,离婚中实践结构从侧面上也证明了司法对离婚采取控制的态度,对于当事人而言呈现出高时间成本。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离婚的方式和机会很多,而司法不应成为司法的助力器。

       那么问题来了,“二次诉讼离婚”真的必然会判离吗?答:不必然判离。

    法院判决离婚唯一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离婚,换言之,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

   【案情】刘森与李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刘森与李梅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刘森与李梅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二人之间的感情,特别是李梅对刘森以及刘森的父母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刘森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刘森、李梅离婚。谁料想,2014年6月12日刘森第二次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二人30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喝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李梅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刘森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刘森如能念及与被告李梅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森与被告李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当然,本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该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到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例,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从而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冯律师建议,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家庭中遇到矛盾,实属正常,首先应是去用智慧化解,而不是早早将离婚提上日程。再者,婚姻就像合伙做公司,需要用心去经营才能让大家让自己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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