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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未婚同居

解除同居关系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观点

发表于 2020-10-23 15: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本文中所讲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再婚等问题,须慎重对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未对同居关系解除做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观点也存在差异。

一、对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案件,原告拒不到庭的,能否按撤诉处理?

案例: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发现此案为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根据《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证属实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

最高法回应:上述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可以反映出这一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的问题,即:为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出现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按自动撤诉办理。本应按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时,应该予以考虑。因为《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诉讼案件,一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解除同居关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对这类案件使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一方起诉后,又拒不到庭应诉,原因可能很复杂。男女共同生活主要是基于感情等因素,更多的问题属于私人生活领域,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干预过多。强行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能真正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生活状况,反而会使法院的判决如一纸空文,失去司法权威。

二、男方起诉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中,女方怀孕的,如何处理?

案例:张某(男)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未补办结婚证。经法院审理,发现赵某已怀孕两个月,对此案如何处理?最高法回应:男女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同居案件时,与审理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前者无需调解,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予以解除。而离婚案件中调解则是必经程序,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和好,也可能是双方离婚。而且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女方怀孕的,按照《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处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应因女方怀孕而有例外的情况出现,仍应继续审理。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还是婚姻无效纠纷?

案例:白某在与李某谈恋爱期间怀孕,由于未到结婚年龄,为逃避处罚,便由李某与白某拿着白某姐姐的户口本,到乡政府骗取了结婚证及准生证,结婚证及准生证上的名字是白某姐姐,照片是白某,后因白某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有两种不同意见:1.白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及2018年最新发布民事案由有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2.白某未到法定年龄与李某结婚,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最高法回应:上述案件中李某与白某之间的纠纷案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婚姻无效纠纷。白某未婚先孕,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了避免受罚,用自己的照片及其姐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应受何制裁,本案中姑且不论。但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所致,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应为李某与白某的姐姐,从形式上不能认定为白某与李某已结婚,《婚姻法》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除基于重婚申请外,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已经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白某与李某只是作为同居关系对待。故本案受理时的案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纠纷。

现实生活中因为同居关系引发的各种纠纷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中仅通过简单的案例来说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司法观点,对于如何合理处理好同居关系的案件,还应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审判效果和社会反响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注:本文中相关司法观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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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观点

发表于 2020-10-23 15: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本文中所讲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再婚等问题,须慎重对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未对同居关系解除做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观点也存在差异。

一、对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案件,原告拒不到庭的,能否按撤诉处理?

案例: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发现此案为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根据《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证属实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

最高法回应:上述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可以反映出这一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的问题,即:为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出现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按自动撤诉办理。本应按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时,应该予以考虑。因为《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诉讼案件,一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解除同居关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对这类案件使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一方起诉后,又拒不到庭应诉,原因可能很复杂。男女共同生活主要是基于感情等因素,更多的问题属于私人生活领域,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干预过多。强行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能真正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生活状况,反而会使法院的判决如一纸空文,失去司法权威。

二、男方起诉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中,女方怀孕的,如何处理?

案例:张某(男)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未补办结婚证。经法院审理,发现赵某已怀孕两个月,对此案如何处理?最高法回应:男女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同居案件时,与审理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前者无需调解,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予以解除。而离婚案件中调解则是必经程序,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和好,也可能是双方离婚。而且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女方怀孕的,按照《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处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应因女方怀孕而有例外的情况出现,仍应继续审理。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还是婚姻无效纠纷?

案例:白某在与李某谈恋爱期间怀孕,由于未到结婚年龄,为逃避处罚,便由李某与白某拿着白某姐姐的户口本,到乡政府骗取了结婚证及准生证,结婚证及准生证上的名字是白某姐姐,照片是白某,后因白某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有两种不同意见:1.白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及2018年最新发布民事案由有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2.白某未到法定年龄与李某结婚,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最高法回应:上述案件中李某与白某之间的纠纷案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婚姻无效纠纷。白某未婚先孕,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了避免受罚,用自己的照片及其姐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应受何制裁,本案中姑且不论。但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所致,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应为李某与白某的姐姐,从形式上不能认定为白某与李某已结婚,《婚姻法》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除基于重婚申请外,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已经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白某与李某只是作为同居关系对待。故本案受理时的案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纠纷。

现实生活中因为同居关系引发的各种纠纷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中仅通过简单的案例来说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司法观点,对于如何合理处理好同居关系的案件,还应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审判效果和社会反响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注:本文中相关司法观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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