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俩或者其中之一的
如果离婚后还要继续经营的,一方可以转让其出资额,另外一方接受,支付与出资额相应的金钱。
如果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可以进行公司清算,将清算后后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二、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