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法定继承中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本条法律对法定继承中出现的不同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种情况,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如果同一继承顺序中仅有一位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统归继承人所有,并不发生遗产分配的问题。第二种情况,被继承人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时,原则上同一顺序的若干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分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照顾型不均等,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体现了法律支持抚养老幼困残的原则。
本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护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四款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这是惩罚性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又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有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抚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目的是为了强调权利义务的平等以及督促人民更好的承担扶养义务。
本条第四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协商型不均等。体现了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生活的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又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也足以保障生活有困难又无劳动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么有必要再给予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仍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力,则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也只好均等。
对于协商分配遗产份额的情况,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是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商业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上市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协商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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