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主张双方自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该案当庭宣判,二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二人准予离婚。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果经过法院调解,双方仍坚持要求离婚的,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上述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规定,即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导致夫妻感情无法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离婚诉讼双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迁利益处置产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后分居,彼此未充分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濒临破裂;2019年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仍处于持续分居状态,双方关系未有明显缓和或改善,2020年10月,又再次提起诉讼。符合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应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审之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本案二审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新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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