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审理结果】
2021年1月4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徐州法院判决的第一案。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综上,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个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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