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 生效力,但对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说法】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互相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它是婚姻家庭编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互相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双方的名义或以对方的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承担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虽然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拥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一方,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认定债权人是善意的,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防止将日常家事代理权中形成的借贷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扩大债权人善意之债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借款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债权人无从知晓,要求债权人举证不合理,主张日常家事借贷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这种推定论,实际上是把借贷用途作为债权人证明的唯一内容,忽视了债权人对善意的证明责任,由此得出了债权人没有证明能力,不承担举证责任的错误结论。
在日常家事借贷中,债权人主张一方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于家事需要的债务;二是债权人存在信赖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债权人要么证明用于家事需要,要么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二者必居其一。否则,其主张不能支持。日常借贷也有恶意借贷,如果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在赌场向夫妻一方出借2000元用于赌博,则会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既无法证明其出借赌资“用于家事需要”,也无法证明在赌场借款他人存在“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其借贷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论的最大缺陷在于错误地认为日常借贷债权人都属于善意,扩大了债权人善意之债范围。而且日常小额借贷举证责任存在漏洞,还可能使大额借贷分解为小额借贷转化为合法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缺乏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夫妻债务的内外判断标准、举证责任、清偿规则都无法建立,夫妻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难以协调。对夫妻一方借贷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就是缺乏适用债权人善意之债进行平衡的结果。民法典实施后,必须适用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避免日常家事借贷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
2.认定是否属于债权人善意之债,应当根据债务的数额以及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日常夫妻家事中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宽原则。因为日常借贷债权人识别一方借贷是否用于家庭需要难度相对大一些。日常借贷中的善意之债,主要目的在于预防明显不是用于家事需要的违法或不合理借贷,堵塞大额漏洞,以免不合理的大额化整为零,通过小额转化为合法债务,使小额借贷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因而,对于小额借贷,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借贷没有明显不合情理现象,一般可认定为善意借贷。
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严原则。债权人主张一方大额借贷共同承担责任时,首先要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不能证明用于家庭需要时,则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而且“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证明,必须有具体事实证明,达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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