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一人同时拥有一名以上的妻子或丈夫。一般来说,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通常情况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应认定为无效婚姻,而重婚就是违背公益要件的主要表现。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上必须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本条所指的重婚,是法律上的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1042条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意味着夫妻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问哪种观点比较适当?
答: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常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