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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出轨丈夫差点儿平分了妻子继承的房产,还好有遗嘱!

发表于 2022-05-19 21:5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事件

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但两人的感情并不融洽,每每想到孩子叶女士就狠不下心离婚。本以为会这样度过余生,没想到最近一段时间,丈夫变本加厉,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丈夫朋友对丈夫的戏称是“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叶女士怀疑丈夫出轨,夫妻两人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主动提出离婚,其他事情基本协商一致,唯独在一套由其继承的房子的分配问题上与丈夫产生了严重分歧。

此前,叶女士一直悉心照料生病的大姨直至其过世。大姨无儿无女,加之叶女士多年的照顾关怀,大姨对叶女士也疼爱有加,两人情同母女,因此立下遗嘱,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叶女士继承。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自己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其视为自己的亲生母亲,且该房屋是叶女士在婚后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一半房屋。叶女士困惑不已,难道自己继承的房子真的要分一半给出轨的丈夫吗?

分析

很多网友看到此事,气愤不已,认为叶女士的丈夫出轨还惦记着叶女士财产的行为十分不耻。确实,叶女士的丈夫的行为很无耻,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叶女士丈夫有没有权利平分该套房产并不是由其是否出轨决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法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案中的房产确实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继承所得的遗产,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除外条件,那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叶女士遇到的问题就属于这种例外的情形,叶女士的大姨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了房产只归叶女士个人所有,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与叶女士的丈夫毫无关系,其当然无权要求分割。由此可见,叶女士大姨所立的遗嘱是多么重要,直接保全了叶女士的财产,让叶女士丈夫的“非分之想”没有得逞!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叶女士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可能导致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叶女士丈夫的出轨行为构成与他人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且叶女士无过错,那么叶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结语

通过这个真实案例,立遗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感情不再是婚姻的基础,人们贪婪的本性就会尽显无疑,很多人甚至是可以不留一点情分的,如果本案中叶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那该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对于这笔财产,出轨的丈夫是有权继承的。可见,遗嘱继承是优于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不考虑情感问题,极易引发家庭纠纷,而遗嘱继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留给特定的某个人,符合自己心意且避免了家庭纷争。

但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且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如果我们不具备专业知识,则无法立一份明确有效的遗嘱,便不能保护后代的利益,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自己规划财产,我们也应学会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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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差点儿平分了妻子继承的房产,还好有遗嘱!

发表于 2022-05-19 21:5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事件

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但两人的感情并不融洽,每每想到孩子叶女士就狠不下心离婚。本以为会这样度过余生,没想到最近一段时间,丈夫变本加厉,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丈夫朋友对丈夫的戏称是“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叶女士怀疑丈夫出轨,夫妻两人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主动提出离婚,其他事情基本协商一致,唯独在一套由其继承的房子的分配问题上与丈夫产生了严重分歧。

此前,叶女士一直悉心照料生病的大姨直至其过世。大姨无儿无女,加之叶女士多年的照顾关怀,大姨对叶女士也疼爱有加,两人情同母女,因此立下遗嘱,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叶女士继承。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自己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其视为自己的亲生母亲,且该房屋是叶女士在婚后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一半房屋。叶女士困惑不已,难道自己继承的房子真的要分一半给出轨的丈夫吗?

分析

很多网友看到此事,气愤不已,认为叶女士的丈夫出轨还惦记着叶女士财产的行为十分不耻。确实,叶女士的丈夫的行为很无耻,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叶女士丈夫有没有权利平分该套房产并不是由其是否出轨决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法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案中的房产确实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继承所得的遗产,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除外条件,那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叶女士遇到的问题就属于这种例外的情形,叶女士的大姨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了房产只归叶女士个人所有,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与叶女士的丈夫毫无关系,其当然无权要求分割。由此可见,叶女士大姨所立的遗嘱是多么重要,直接保全了叶女士的财产,让叶女士丈夫的“非分之想”没有得逞!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叶女士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可能导致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叶女士丈夫的出轨行为构成与他人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且叶女士无过错,那么叶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结语

通过这个真实案例,立遗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感情不再是婚姻的基础,人们贪婪的本性就会尽显无疑,很多人甚至是可以不留一点情分的,如果本案中叶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那该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对于这笔财产,出轨的丈夫是有权继承的。可见,遗嘱继承是优于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不考虑情感问题,极易引发家庭纠纷,而遗嘱继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留给特定的某个人,符合自己心意且避免了家庭纷争。

但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且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如果我们不具备专业知识,则无法立一份明确有效的遗嘱,便不能保护后代的利益,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自己规划财产,我们也应学会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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