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某音响店老板,李女士是某学校在编教师,两人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小。但婚后两人的感情并不融洽,没过多久夫妻两人开始分居,而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张先生便开始人为地阻止李女士与孩子见面。
2021年2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考虑到李女士工作稳定,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照顾孩子,便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将孩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年满8周岁,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孩子也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那么张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9年上半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分居起,孩子张小小一直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张小小现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先生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一直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阻断了张小小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其所作出的表述不足以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先生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先生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将孩子偷偷藏起来、比谁的钱包更鼓、伪造证据……这些都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实践中,离婚的夫妻双方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会吵得不可开交,更会争得“你死我活”。但是,争夺抚养权并非一场情绪大战,不是谁表现的嘶声力竭、不是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会依据基本原则,包括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未成年最大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能生活得最好;各方利益平衡原则简单来讲就是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成长需要的权益。
其次会依据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子女不满两周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属于婴幼儿,没有独立自我意识,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除非出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2、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抚养意愿、生活环境、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判断出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结合本案,张先生和李女士对张小小的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工作稳定,时间固定,更有精力照顾孩子,按照最有利于张小小的原则判决张小小由其母亲抚养。
3、子女已满八周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订立该法条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真实”两字,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民事行为有限,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和判断,但是也可能受到干扰,因此,孩子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
本案中,张小小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张先生共同生活,但这是在张小小甚少和母亲李女士接触的情况下作出的,张小小和张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张先生很可能不自觉地将错误或仇恨思想灌输给张小小,进而干扰了张小小的独立思考判断能力,影响了其真实意愿,导致与母亲李女士渐行渐远,而造成张小小与母亲接触甚少的情况的正是张先生本人,其不应该从其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中获益。
最后,会依据其他原则。例如是否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是否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是否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与子女关系是否融洽等等因素。
因此,作为婚姻家事的专业律师,我想告诉大家,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明白一个基本道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法官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在法庭上,“打感情牌”是无用的,法官维护的不是父或母的权益,而是子女的权益!
温馨提示
夫妻矛盾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是不能混杂在一起的,无论分居还是离婚,孩子都是无辜的,应树立责任意识,即使离婚了,也要共同关爱和陪伴孩子,使其健康成长。
为了争取抚养权而不得不打官司时,也不能把孩子当成“挡箭牌”,建议最好先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进行评估,让律师帮助你收集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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