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女士与吕先生于1990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随即确立了关爱关系并于12月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吕先生生意做得生风水起,自然越来越忙。魏女士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于2003年辞去工作,把所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家庭中,全心全意照顾吕先生和孩子,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别人可乘之机。
在一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不久两人便“在一起”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需要做大大小小的手术,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300多万。在此期间,吕先生还瞒着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把这8套房产都赠与了严小姐。
纸终究包不住火,魏女士很快发现了丈夫的异常,发现了吕先生居然在外面有了一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分割在厦门的4套房产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吕先生则表示反对婚内分割财产,认为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虽然现在吕先生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尚存,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婚内析产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分割婚内财产。那是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不离婚都可以分割婚内财产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结合本案,魏女士的遭遇属于法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丈夫吕先生赠与情人房产和转账的行为,明显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里值得注意得是,要想证明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原告方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案是很困难的,不仅立案困难,立案之后想要得到分割也比较困难。因此,如果发现对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取证,最好能获得书面证据,这样才能顺利立案,顺利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只能分割在分割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从分割完成后的当日开始,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收入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
“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正如本案中魏女士辛辛苦苦为了家庭付出,放弃自己的事业,换来的却是丈夫的背叛,而情人则轻而易举得到了百万巨款和几套房产。所以,在爱情中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拥有自己的事业,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获得幸福美满的家庭,当然如果你的婚姻出现了问题,要勇敢面对,也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们一起解决!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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