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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发表于 2022-05-31 18:3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王某与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各有三名、四名成年子女。婚后,夫妻两人感情和睦,但2020年10月,韩某突然不再对王某进行悉心照顾,王某身体状况不佳,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但其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而韩某每月有7000多元固定的退休工资,故王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每月支付其扶养费2000元。

韩某则认为,婚后多年来两人各自生活,王某有多名成年子女,且子女们生活尚可,王某没有理由要求自己支付扶养费。

夫妻之间扶养费 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以身体患有疾病且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被告韩某支付扶养费有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被告韩某年事已高,且原告王某有多名成年子女,子女们理应赡养王某并承担一部分因治疗其身体疾病支出的费用等,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韩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结合全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扶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夫妻关系存续终止之日。

后被告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再婚老年夫妻之间,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原告王某身体患有疾病,但自己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韩某基于配偶身份,对原告王某自然是有扶养义务的,原告确实有其他扶养人且其子女理应对原告进行赡养照顾,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另外,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该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2、扶养费数额如何认定呢?

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因此,支付扶养费应本着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需要扶养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的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需要扶养的一方所必需的实际费用,应该由其子女承担一部分,同时考虑到支付扶养费的一方即被告韩某年事已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的2000元的扶养费的诉求,而是判决被告支付700元的扶养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而且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公平、合理的价值。

温馨提示

再婚家庭结合不易,夫妻之间更应该相互扶养,相互扶持,不仅仅是在物质上对需要扶养的一方进行资助,更应在感情上、心理上抚慰照顾需要扶养的一方。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相互扶养义务,相互尊重、相互慰藉,使对方能够通过分享自己物质所得、精神所获而达到人生满足与幸福,双方协力促进家庭的幸福,这有益于建立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更有益于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夫妻义务 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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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发表于 2022-05-31 18:3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简介

王某与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各有三名、四名成年子女。婚后,夫妻两人感情和睦,但2020年10月,韩某突然不再对王某进行悉心照顾,王某身体状况不佳,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但其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而韩某每月有7000多元固定的退休工资,故王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每月支付其扶养费2000元。

韩某则认为,婚后多年来两人各自生活,王某有多名成年子女,且子女们生活尚可,王某没有理由要求自己支付扶养费。

夫妻之间扶养费 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以身体患有疾病且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被告韩某支付扶养费有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被告韩某年事已高,且原告王某有多名成年子女,子女们理应赡养王某并承担一部分因治疗其身体疾病支出的费用等,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韩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结合全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扶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夫妻关系存续终止之日。

后被告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再婚老年夫妻之间,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原告王某身体患有疾病,但自己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韩某基于配偶身份,对原告王某自然是有扶养义务的,原告确实有其他扶养人且其子女理应对原告进行赡养照顾,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另外,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该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2、扶养费数额如何认定呢?

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因此,支付扶养费应本着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需要扶养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的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需要扶养的一方所必需的实际费用,应该由其子女承担一部分,同时考虑到支付扶养费的一方即被告韩某年事已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的2000元的扶养费的诉求,而是判决被告支付700元的扶养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而且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公平、合理的价值。

温馨提示

再婚家庭结合不易,夫妻之间更应该相互扶养,相互扶持,不仅仅是在物质上对需要扶养的一方进行资助,更应在感情上、心理上抚慰照顾需要扶养的一方。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相互扶养义务,相互尊重、相互慰藉,使对方能够通过分享自己物质所得、精神所获而达到人生满足与幸福,双方协力促进家庭的幸福,这有益于建立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更有益于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夫妻义务 再婚老伴儿有子女,我为什么要给扶养费呢?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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