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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有多大?点进来看看你就知道!

发表于 2022-07-19 18:2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包女士与洪先生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洪先生在聚会上与朋友侃侃而谈,不凡的谈吐举止很快吸引了包女士,两人多次接触后便熟络了起来,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在之后的相处中包女士发现与其朝夕相处的洪先生并不像初识时那般温文尔雅,反而脾气十分暴躁,在一次因琐事引发的争执中,洪先生对包女士大打出手,导致包女士头皮裂伤和血肿。包女士果断提出分手,随即搬离共同居所。

分手后,洪先生仍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不断骚扰包女士,甚至跟踪包女士到其住处对其进行骚扰威胁,包女士不堪其忧,选择报警,警察对洪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然洪先生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地继续骚扰包女士,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包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洪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包女士,威胁包女士与其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多达300条。后法院决定对洪先生处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律师说法

近年来,各地区法院针对家庭暴力事件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越来越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立案到收案裁定,仅用2小时23分50秒便发出一则人身安全保护令,堪称“速度王”。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正逐步成为家庭弱者自卫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合本案,包女士与洪先生属于未婚同居男女,因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包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其效力亦不仅仅停留在发布层面,本案中的洪先生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视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这样公然违抗法律裁判文书的行为,必会严惩不贷,进而真正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法律的应有之义,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可见,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有多大?点进来看看你就知道!

温馨提示

随着时代的更迭和社会的进步,“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已经成为历史,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如果不幸遇到了家庭暴力,作为弱势的一方应该怎么应对呢?

作为一位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给出以下几点建议,另外,如若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第一、迅速远离。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情侣之间,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行为,应坚决离开,绝不能迁就忍让。本案中包女士坚决分手并迅速离开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

第二、立即报警。遭到家庭暴力,可向警察求助,警方的出警记录及出具的告诫书是指控家暴行为的强有力证据,要注意留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几种证据形式,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出具过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第三、积极求助。受害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受害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年老、疾病、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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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19 18:2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案情回顾

包女士与洪先生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洪先生在聚会上与朋友侃侃而谈,不凡的谈吐举止很快吸引了包女士,两人多次接触后便熟络了起来,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在之后的相处中包女士发现与其朝夕相处的洪先生并不像初识时那般温文尔雅,反而脾气十分暴躁,在一次因琐事引发的争执中,洪先生对包女士大打出手,导致包女士头皮裂伤和血肿。包女士果断提出分手,随即搬离共同居所。

分手后,洪先生仍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不断骚扰包女士,甚至跟踪包女士到其住处对其进行骚扰威胁,包女士不堪其忧,选择报警,警察对洪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然洪先生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地继续骚扰包女士,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包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洪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包女士,威胁包女士与其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多达300条。后法院决定对洪先生处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律师说法

近年来,各地区法院针对家庭暴力事件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越来越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立案到收案裁定,仅用2小时23分50秒便发出一则人身安全保护令,堪称“速度王”。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正逐步成为家庭弱者自卫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合本案,包女士与洪先生属于未婚同居男女,因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包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其效力亦不仅仅停留在发布层面,本案中的洪先生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视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这样公然违抗法律裁判文书的行为,必会严惩不贷,进而真正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法律的应有之义,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可见,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有多大?点进来看看你就知道!

温馨提示

随着时代的更迭和社会的进步,“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已经成为历史,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如果不幸遇到了家庭暴力,作为弱势的一方应该怎么应对呢?

作为一位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给出以下几点建议,另外,如若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第一、迅速远离。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情侣之间,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行为,应坚决离开,绝不能迁就忍让。本案中包女士坚决分手并迅速离开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

第二、立即报警。遭到家庭暴力,可向警察求助,警方的出警记录及出具的告诫书是指控家暴行为的强有力证据,要注意留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几种证据形式,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出具过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第三、积极求助。受害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受害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年老、疾病、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2号楼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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